广西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规定
2011年11月03日 后勤集团  后勤集团   (浏览量:)

广西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美化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及在学校生活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学校和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学校有规划和建设校园的责任和权利,人员有维护校园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学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正当的权利。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作好校园整体规划,实行逐步建设,努力做到绿化符合要求,美化景点突出,建筑整齐有序,整体布局合理,校园整洁、安静、秩序井然。

第六条 校园管理是综合性管理,包括基建、绿化、卫生、安全、保卫、宿舍、教室、食堂、文娱体育设施管理等。学校要把校园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分工一名校领导抓好此项工作,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分工负责、配足校园管理各部门人员,根据校园面积和在校人员数,每年从正常经费中按适当的比例核拨校园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专款,也可以采取捐赠等办法筹措资金进行校园建设。

第七条 学校要注意搞好环境保护,处理好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噪音、放射性物品等,保护学校人员身体健康。

第八条 搞好校园绿化,绿地覆盖率要求达到 40%以上,道路两旁、房屋、楼馆、湖池、场地,亭台等四周的花草、树木要保持美观、整齐、规范,做到无杂乱荒草,绿地无杂物,尽可能达到黄土不见天。

第九条 校园环境卫生要做到既有专门机构管理和专业队伍负责,又要动员师生员工一齐动手维护清洁卫生,养成自觉遵守制度,共同爱护校园卫生的习惯。

第十条 校园各区域要根据需要设置垃圾池和垃圾桶及果皮箱,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逐步做到当天清运。

第十一条 校园要清洁,无堆积物和果皮、纸屑、烟头等遗弃物,汽车驶过无明显扬尘。

第十二条 校园排水道要畅通,明沟无积水,暗沟无淤泥,臭水不外溢,流沙井每年清理 3—4次。

第十三条 校园基建要文明、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在指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施工车辆文明行驶,撒下的泥沙要及时清扫。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要开展最少三次行之有效的灭害虫活动,消灭蝇、蚊、鼠害,抑制和减少害虫滋生。

第十五条 依法治校,严禁在校园从事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准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和开展大辩论、串连等不利校园秩序稳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在校内各类文化娱乐服务设施的管理,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规范各类娱乐、服务活动。不允许搞不正当、不健康的对内对外经营,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关责任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主要由保卫处(科)或学校派出所负责,师生员工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足保卫人员,制订切实可行的治安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坚持校园巡逻和重要部门值班,对校园出现滋扰和不法活动要及时制止查处,并报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证章、证明、介绍信等,必须自觉接受学校保安人员检查,不得无理取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设定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地点或专栏,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要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的建筑物、树木、景点、光滑场地乱张贴、乱画、乱挂等有损清洁和美观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内开设营业性的各类公司实体、商店、饮食摊、服务社等必须有营业执照,并经学校批准方可营业。校内外人员租房租地搞生产或经营性活动,不得影响和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第二十二条 未要学校批准,校园内禁止乱搭乱盖和乱挖乱耕,进行个人种植和养殖。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学校食堂、公共场所和其他饮食摊点酗酒、猜拳,严禁在校园内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并且进行登记。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每年根据本校情况进行一至三次普查和登记,对按规定不能住在校园的人员应坚持予以清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根据情况在校门或显著的地方设立学校示意图,规模较大的学校校园应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学校区域单位标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学习环境要基本符合国家要求,生均占有教室工科 3.5m 2 ,理科2.2m 2 ,文科2.5m 2 ,门窗、课桌、黑板等完好,灯光合格,教师休息室的一般条件完备。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要达到:生均有食堂面积 1m 2 ,主食和副食菜肴品种合适,开水供应充足,凡排队取物不超过10分钟,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 要在学校开展文明校园文明食堂文明宿舍文明教室等评估活动,由区教委组织人员进行抽查评估(具体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细则。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起施行。(桂教[1995]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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