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的用工管理服务,保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桂林理工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公司派遣至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公司劳务派遣业务坚持“依法派遣、明晰权责、服务为本、规范管理”的原则。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对派遣员工的现场管理与考核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录用
第四条 岗位性质
本公司派遣岗位主要为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分为四大类: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工勤岗。用工单位需提供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及录用条件。
第五条 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岗匹配”。本公司与用工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综合考核。
第六条 录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具备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
(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需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体检报告等材料。
(三)年龄要求:首次聘用,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四)通用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自觉拥护相关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部门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条例与管理办法。
2.工作勤奋,态度端正,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3.遵纪守法,劳动纪律观念强,公私分明,克己奉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4.经三甲公立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并符合行业身体健康标准,适应岗位要求。
第七条 入职程序
(一)用工单位申请:用工单位提交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文件,明确派遣员工基本要求、派遣期限、经费出处、岗位类别(管理岗、专技岗、工勤岗、工勤技能岗之一)、薪资待遇(注明试用期限及试用期薪资),费用结算及承担方式。
(二)发布招聘公告: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由本公司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应聘人员提交材料,本公司进行初步筛选。
(四)考核与录用:本公司组织用工单位(科室)面试或实操考核,经用工单位(科室)确定拟录用人员,发布拟招聘人员公示。
(五)体检:拟录用人员须通过入职体检(无现症传染性疾病,无岗位对应的职业禁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派遣岗位工作或用工单位特定要求)。
(六)签订合同:入职报到前,须与本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权利义务
第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本公司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明确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本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一般2年1签,合同期满前,根据用工单位反馈的考核结果及续聘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九条 权利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1.派遣员工录用后,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2.派遣员工按岗位享受该岗位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3.员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4.员工有权享受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5.员工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投诉直接上级的不公正待遇及违纪违法行为,依规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等活动;
6.员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事人可向员工代表大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8.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员工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则;
2.自觉维护学校和部门的利益,严格保守部门的商业机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该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终止;
3.严格按部门的管理模式工作,遵守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按照岗位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确保工作程序和流程的科学规范,确保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质量要求;
4.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服从工作岗位调动,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5.团结友爱、关心集体,不断提高素质,大胆开展技术创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部门的工作发展做贡献;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义务。
(三)用工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给予用工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有自主招录员工的权利,包括择优录取,录取时间,录用人数,录用条件等;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权利;
3.设置和编制单位内部机构、岗位的权力,包括确定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制定任职资格条件等;
4.有人事任免权、内部调配员工的权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权利;
5.对员工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6.向本公司提出员工工资级别、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岗位调整以及绩效考核标准调整的建议;最终工资、岗位、绩效考核标准的变更,由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协商后确定。
7.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和实施劳动纪律,并根据劳动纪律的执行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奖惩员工的权利;
8.对符合法定退回情形的派遣员工,依规向本公司提出退回建议;
9.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合格和后勤业务调整或岗位撤销的劳务派遣员工保留退回权;
10.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四)本公司的义务
1.本公司对直接聘用员工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派遣员工负有保障劳动条件、监督合法履责的义务;
2.告知、公示或组织员工学习内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义务;
3.建立员工名册,建立员工档案,公示、告知考勤办法的义务;
4.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劳动安全,保障员工休息休假,依法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义务,告知职业风险的义务;
5.支付给员工薪酬的义务,统筹安排员工福利的义务;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岗位工资标准
根据岗位性质,实行不同的工资结构及标准,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及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薪酬结构
薪酬由固定薪酬、附加薪酬、浮动薪酬和年终绩效组成。
(一)固定薪酬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工资。其中学历工资只适用于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及工勤岗无学历工资。
(二)附加薪酬是指特殊工种补贴、高温补贴、早夜班费、车队绩效、司机里程补贴等福利。
1.特殊工种按岗位享受补贴;
2.高温补贴:每年7月至9月按标准发放。暑假期间按员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
3.早夜班费:学生公寓值班员、雁山管理员大夜班、车队屏风早夜班次出车以及雁山夜班值班,维修值夜班人员等按实际情况计算。
4.车队队长为管理岗兼安全员,享受主管待遇,不发放技能工资,公里补助若超过全队司机当月平均数则按实发放,否则按平均数发放。
5.大车队驾驶员为工勤技能岗,岗位工资按照驾驶员技能职称发放。
6.大车队驾驶员设立安全奖和服务奖,按《后勤处大车队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后发放。
7.司机按每月实际运行里程发放补贴。
(三)浮动薪酬为专项奖励,依据“安全、高效、师生满意率”等月考核结果发放,由饮食管理科按相应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寒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
(四)派遣员工服务满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结合当年经营情况,由处务会研究确定其年终绩效。
(五)其他福利
1.依法为派遣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在工资中代扣。社保缴纳基数及比例按桂林市社保政策执行,每年调整时间以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2.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3.寒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派驻外出学习、交流的,视为正常上班。
4.用工单位在条件允许时,可为派遣员工提供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慰问及生日慰问福利。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及加班补贴
1.劳务派遣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寒暑假期间,岗位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折算。
2.加班补贴按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天计算,加班须经用工单位书面审批同意,未经审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予计算加班费,并按违规处理。
3.加班时间折算:1—4小时(含)按0.5天计,4小时以上按1天计。
第十三条 员工假期工资规定
1.事假:员工请事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进行扣除。
2.病假:员工请病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21.75天×病假天数×20%”进行扣除。
3.婚假:法定婚假三天,带薪。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假三天,带薪。
5.产假及陪产假: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政策由基金支付;男职工配偶符合生育政策的,为带薪休假。
6.产假到期后未及时销假并上班的,本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慰问
(一)对以下情况之一进行慰问
1.女职工生育的;
2.退休的(以退社会保险月份为准);
3.因病(伤)住院的;
4.在职员工或在职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
5.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困难的;
6.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又达不到评定工伤等级条件的;
7.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形。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管理职责划分
(一)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安全教育及绩效考核。考勤记录是核发工资的法定依据。
(二)本公司:负责劳动关系管理、纠纷处理及对用工单位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以用工单位书面公布的为准,通常为:
上午:_08_时_00_分至_12_时_00_分
下午:_14_时_00_分至_18_时_00_分
休息时间不计入。
2.加班须经用工单位书面审批,否则不予认定。虚报、谎报加班按较重违规处理。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假(统筹安排在寒暑假)等依法享有。请假须按规定流程办理,未请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未获批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情形包括: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待岗/培训/重新派遣安排、擅自离岗全天等。
5.迟到、早退:每次30分钟以内记为一次。
第十七条 一般违规(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1.当月非因公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内,且无正当理由的;
2.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未造成影响的;
3.未按规定着装、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节轻微的;
4.因过失损坏用工单位财物,金额在200元以下且主动赔偿的。
第十八条 较重违规(书面警告,并可核减绩效、取消评优)
1.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至6次,或旷工半日及以上不满1日的;
2.擅自离岗、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经提示不改的;
3.初次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考勤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岗位调度,未造成工作延误及经济损失的;
5.因本人过失造成用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严重干扰工作秩序;
6.在禁烟区域吸烟屡教不改,或未经批准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未造成严重后果);
7.未经审批擅自加班并索取加班费,或虚报、谎报加班。
8.月度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违规。
第十九条 严重违规(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本公司可依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经法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亦可退回。
1.月累计迟到、早退、离岗9次及以上,年累计45次及以上;
2.月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含)以上,或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含)以上;
3.盗窃、挪用、故意毁损用工单位财物、客户物资(不论金额大小),或利用岗位便利侵占财产的;
4.参与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对同事、客户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严重破坏工作秩序达2次及以上的;
5.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的;
6.泄露用工单位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或客户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风险的;
7.入职或履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证明,虚构学历、工作经历、资格证书、体检报告,隐瞒健康病史、竞业限制、违法犯罪记录,骗取录用资格;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缓刑);
9.伪造考勤记录、报销单据、财务凭证,篡改系统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10.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虽未引发但情节严重(如直接可能导致人身伤亡、造成经济损失达本人三个月工资总额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
11.有赌博、吸毒、贩毒、嫖娼等行为,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12.累计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后,再次出现任何较重及以上违规的;
13.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14.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导致停工停产或群体性事件,或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不当言论,对用工单位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15.个人存在高利贷、网贷等债务纠纷,导致催收人员频繁干扰工作电话、办公场所,经约谈提醒后仍未有效解决,持续影响正常工作;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条 非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本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伤管理
员工在合同期间,因工受伤的,由综合管理科向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可。经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违反操作规程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等法定排除情形的除外。工伤后不适应原岗位的,可协商调整岗位。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请假管理
(一)请假类别:事假、病假、丧假、婚假、产假(含陪产假)。所有请假须本人办理手续,紧急情况可电话报批,事后补办。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二)派遣至学校其他部门的,请假程序、假期规定、假期工资等按具体用工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三)请假批准程序:
1.普通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经科室、综合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送综合管理科备案。
2.主管以上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科室负责、综合管理科审核后,报处长批准。《请假单》送综合管理科备案。
(四)假期规定:
1.病假:凭三甲医院有效证明(病历、病假单、缴费单)请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法定医疗期,医疗期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月累计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超5天需报综合管理科审核及分管领导、处长批准),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本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可享3天,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3天。
5.产假及陪产假:按第十三条第五款执行。产假到期后未及时销假上班的,本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保存并统计。
(六)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退回、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员工退回机制
用工单位发现派遣员工有违规行为或不胜任情形的,应按以下程序退回:
(一)证据固定:保存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现场笔录、损失清单、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
(二)员工申辩:给予员工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辩机会,并如实记录;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辩。
(三)内部审批:形成调查报告和正式退回意见;
(四)文书送达:向员工送达《退回通知书》,员工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备注,或采用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五)材料移交: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副本及全部证据材料移交本公司备案。用工单位退回应确保理由符合本办法及法律规定,不得随意退回。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协商解除:经本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即时解除(过失性辞退):员工有第十九条严重违规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三)预告解除(非过失性辞退):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四)合同终止: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本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核算并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与发展
本公司会同用工单位定期组织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本办法涉及的通知,应优先采用直接送达并由员工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的,按劳动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以寄出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如仍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重要文件应同步发送至紧急联系人。
第二十九条 条款适用
本办法中对同一事项有重复规定的,适用较为严格的条款。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形,按桂林理工大学或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派遣员工与本公司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如条款存在矛盾或歧义,由本公司依法确定适用条款或作出补充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桂林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队
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