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队章程
2026年09月21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桂林理工大学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规范桂林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队(以下简称 “服务队”)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明确服务队与母公司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及管理关系,保证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 公司名称:桂林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队。公司主管部门为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全资母公司,以产权为纽带对服务队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地址: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理工大学后勤处办公楼206室。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由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额出资,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时间:2026年4月3日前缴足。

第五条 服务队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服务队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坚持“以师生为中心、服务学校大局、提升服务质量”理念,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履行后勤管理与服务保障职责,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装卸搬运;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登记范围内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与母公司的产权及管理关系

第一节 基本产权关系

第九条 服务队为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方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关系,服务队的全部国有资产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节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职权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服务队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批准服务队章程;

(二)委派或更换服务队负责人、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服务队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报告;

(四)审议决定服务队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重大投资与服务方案;

(五)审议批准服务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批准服务队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服务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服务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桂林理工大学批准;

(九)对服务队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登记、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统计与综合评价;

(十)协调服务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及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子公司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服务队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统一领导、监督与考核,贯彻执行学校及母公司相关制度与决议,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三)定期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资产运营、财务状况、重大经营事项及后勤服务履约情况;

 (四)严格执行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人事、财务、资产、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管理规定;

 (五)以公司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 领导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队实行企业化管理。桂林理工大学与服务队在校内服务管理上为甲、乙方关系,学校行使管理、监督、考核权,制定后勤服务发展规划与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服务队接受学校对服务范围、标准、质量、价格的检查、监督、协调;涉及师生利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须报学校批准,并同步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后勤处劳务派遣用工需求服务队下设综合管理科、项目管理科、工程规划科、饮食管理科、物业管理科、物资管理科、维修管理科和学生公寓管理科等八个服务实体,机构设置、调整与撤销须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各服务实体在服务队统一领导下承担后勤服务任务,完成服务与经济目标,人事管理执行母公司及服务队统一制度。

第六章 财务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服务队财务工作由桂林理工大学财务处统一负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制度、预算决算、利润分配、重大开支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服务队使用及经营的学校资产,按协议明确保值增值目标;新增资产及时登记、规范管理,资产处置、调拨、评估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服务队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账簿,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人事和劳动分配

第十九条 服务队实行岗位管理,公开、公平、择优竞争上岗,与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招聘、岗位调整、薪酬体系、绩效考核与奖惩方案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服务队实行内部工资制度,员工薪酬、福利按岗位、技能、效益、贡献确定;符合母公司薪酬管理要求。

第八章 党、工会等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服务队接受桂林理工大学党委和后勤处党支部的领导,同时接受资产经营公司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人由上级组织及资产经营公司按程序任命。

第二十二条 服务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党的领导,负责人应廉洁自律、守法履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章程修改、解释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议批准,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桂林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队、桂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理工大学劳动服务公司服务队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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